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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生电子: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2023-10-27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

           (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
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发展并落实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在
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 ESG 工作愿景、战略、目标、政策及行动方案
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对 ESG 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对 ESG 相关的信息披露
报告进行审阅和评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需要至少包含 1 名
独立董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后选举产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全权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或具备管理学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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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熟悉 ESG 相关工作;

    (三)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
开展工作;

    (四)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
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任期届满但新一届董事会尚未换届完
成,则当届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完成。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长另行提名委员,并由董事会
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规划 ESG 工作体系,就 ESG 工作的愿景、战略、目标、政策及
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二)监督和评估 ESG 工作进展,听取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相关工作小组关
于 ESG 工作的汇报并提出建议;

    (三)识别和关注 ESG 领域的风险和机会,研究应对策略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和评议 ESG 相关的信息披露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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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
员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无充分理由或
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主要包括: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工作,参加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并进行讨论与表
决;

   (四)能够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各种有益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的职责与义务:

   (一) 召集、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

   (三) 检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委员推选一名委员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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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委员会主席可指定公司工作人员成立工作小
组,由工作小组做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
料。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委员会主席可聘请外部专家组建可持续发展顾
问委员会,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提供专业、独立的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委员会主席应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
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委员会主席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
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 会议与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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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
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 3 天将通知用传真、特快
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采用电子邮件等
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
对会议资料无异议。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发起(包含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但需要
让委员对会议议题有全面了解。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需要委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表决
的议案内容。通讯表决时,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传真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会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
行使职权,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含二分之一)出席方
可举行。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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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
投票表决方式,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与
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若票数相等时,委员会主席具备一票决定权。
委员会主席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通讯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纪要、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