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23-07-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025-5 号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哈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外,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4),
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示期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满 45
天,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数量
1.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规定,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剩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40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2.2 亿元。上述“营业收入”
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同上所述,2022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因此,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36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7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94.16 万股;
以授予价格 1.7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第一次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 29.25 万股;以授予价格 1.6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
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4.50 万股。
2.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
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部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
会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退休后不再在公司
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将合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 83.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9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36 元/股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因退休原
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以授予价格 1.36 元/股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
申请办理对上述 98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1.01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
购数量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
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披露了《九届四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1-017)、《九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1-018)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
年 3 月 20 日披露了《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3-028)、
《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3-029)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
届三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会议文件;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编号:临 2023-03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购数量
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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