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芦传有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本次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胡晓萍女
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刘墨先生、芦传有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和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上述人员的提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同意胡晓萍女士、孙峙峰先生、尹世炜先生、刘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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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传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娄爱东女士、李兆华女士、卢卫红女士、雷英女士均已获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具有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娄爱东女士、李兆华女士、卢卫红女士、雷英女
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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