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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舍得酒业:舍得酒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6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架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持续提升公司的运作透明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深入人心;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
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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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注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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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
意一份或多份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将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
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tuopaishede.cn,公司证券事务部的电子信箱:tpzqb@tuopai.biz,公司的
投资者咨询电话:0825-6618269,传真:0825-6618269。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司
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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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对

外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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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有关
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十六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部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
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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