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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14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3-030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2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算原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算原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
         ……

                                           1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4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5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会议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会议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意见及理由。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6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
                                                 ……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细的工作经历和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
    的其他条件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件发表意见;
7       (六)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
    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开声明。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大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下:
    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8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2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9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10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厉害关系,或者其他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11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12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列基本条件: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独立性要求;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独立性;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13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他条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件。
     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
     织的培训。
                                                 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织的培训。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14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职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理人员;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形的人员;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
15   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业人士。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举决定。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16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表公开声明。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料(包括但不限于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
         ……
                                                  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查。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17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1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

                                           4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以撤换。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进行说明。公司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行说明。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
19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
20   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票权,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费用由公司承担。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
                                               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21   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收回欠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款;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22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5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
     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 行职责。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材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23
     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24   披露。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25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26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载。                                       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 策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
     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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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股东大
     上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和机制:
                                                和机制:
          ……
28                                                  ……
          (二)决策程序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6
   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
       2、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的意见。
   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2、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的变化因素       规定的条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见,独立董事应就拟调整或变更后的现金分红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的变化因素
   政策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     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见。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政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
   上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的 2/3 以上通过。
       4、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4、与现金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
   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     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
   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
   细披露以下事项:
                                                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细披露以下事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
   的说明;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
   计收益情况;                                 的说明;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
                                                计收益情况;
   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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