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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2023-11-30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包括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等)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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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
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
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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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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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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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对于提议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会议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或监事会对会议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若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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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公告期限包括公告发出当日,但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股东对有关提案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
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
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
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经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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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加盖
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
卡、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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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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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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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对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和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有关关联交易,应当由公
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
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明和基

                                      10
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
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六)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含两人)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
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
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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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会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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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始,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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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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