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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银电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6-22  

                                                    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股票代码:600744   编号:临 2023-
028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
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
          涉案金额:1,653.2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
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重审)。本次诉讼的最终结果存
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
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前期已就该诉讼案件计提预
计负债 1,763.22 万元。


      近日,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锡东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
穆沁旗人民法院(以下称为“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作出
的(2023)内 2525 刑初 1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东
乌珠穆沁旗法院就锡东公司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
一审判决(重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7 日,公诉人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下
称为“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就被告锡东公司非法占用
农用地事项向审理机关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锡东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
任。2021 年 7 月 9 日,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就被告非法占
用农用地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限期履行破坏
草原修复责任、承担被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生态服务价值
损失 98,542,340.85 元等。2021 年 10 月 15 日,该案开庭审
理。
    2021 年 12 月,锡东公司收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作出的
(2021)内 2525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结果详见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
001)。
    2022 年 1 月,锡东公司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内 2525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锡林郭勒
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乌珠穆沁
旗人民法院(2021)内 2525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
讼请求,详见 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
    2022 年 12 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2022)内 25 刑终 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
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1.撤销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 2525 刑初
48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
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诉人(原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珠穆沁旗
    被告: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地: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苏木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锡东能源公司承担被其破坏的 1042.5003 亩
草原生态环境自受到损害之日起至 2021 年的生态服务价值
损失 1552.63 万元。
    2.判令被告锡东能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媒体上
公开赔礼道歉;
    3. 判 令 被 告 锡 东 能 源 公 司 承 担 本 案 评 估 和 鉴 定 费
100,000 元。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锡东公司收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作出的(2023)
内 2525 刑初 1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单位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犯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 100 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赔偿草原自受到损害至 2024 年草原生态系统服
务功能损失 1,552.63 万元;
    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
发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鉴定人出庭费用 5,889 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
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
    三、锡东公司案涉行为进展情况
    2021 年,锡东公司案涉非法占用农用地事项已按照政
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闭坑治理,并完成复垦验收。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重审),目前尚
未生效,如双方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本次诉讼
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涉案金额
为 1,653.22 万元,公司前期已就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1,763.22 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