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 事出席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聘任徐晓冰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郭伟民先生、潘军先 生、陆雁女士、袁纪行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袁纪行女士兼任公司 财务总监;聘任高欣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我们认为,上述人员聘 任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上述人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