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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储股份: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23-06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物流集团”)的全资子
   公司—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计划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即 21,807,287
   股,且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 2%,即 43,614,573 股。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
   资本公司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3-033 号)。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资本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614,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接到中国物流集团全资子公司—资本公司《关于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中国物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增持前,资本公司未持有公司

                                    1
股份。中国物流集团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国物流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物
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006,185,7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14%)。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即 21,807,287 股,且不高于公司
总股本的 2%,即 43,614,573 股。
   注: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目前,公司
总股本为 2,180,728,668 股。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资本公司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
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计划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
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资本公司自有资金。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3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资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3,614,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资本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1,049,800,2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4%。其中,资本公司持有股
份 43,614,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
份 1,006,185,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14%。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中国物流集团及资本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增持实施完毕之后
六个月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
露义务,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事宜进行披露;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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