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7-07
证券代码:600798 证券简称:宁波海运 公告编号:2023-014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06,534,20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196,026.0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路远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江北富搏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这 5 家公司股东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4-87659140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