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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ESG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16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SG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 ESG 自我约束,推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性,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ESG 信息编制、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ESG 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社会、
管治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及经营活动中积
极考虑对环境、社会和管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ESG 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ESG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五条 公司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 ESG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决定公司 ESG 信息披露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ESG 信息披露事务。公司
证券投资部为 ESG 信息归口和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ESG 信息的
收集与处理、ESG 报告编制,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办理 ESG
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 ESG 信息的主要提供方,根
据 ESG 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ESG 信息;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为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 ESG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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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ESG 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ESG 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完成。
    第七条 ESG 报告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管治
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八条 ESG 报告包括封面、报告说明、董事长致辞、公司简介、
ESG 基本情况、ESG 绩效披露等内容。
    第九条 ESG 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理念与 ESG 理念的结合;
    (二)ESG 治理结构;
    (三)ESG 历史沿革;
    (四)当期 ESG 实践总结;
    (五)发展战略;
    (六)利益相关方识别与沟通等。
    第十条 ESG 绩效披露分为环境、社会、管治三个方面:
    (一)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消耗、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
    (二)社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保护、社会
责任、公益事业等;
    (三)管治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效能等。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积极调
整 ESG 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ESG 信息收集、编制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出 ESG 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确定 ESG 报告的范围和重点披露的议题,对内外
部利益相关方进行调研,面向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采集信息,
并依据收集到的材料撰写 ESG 报告。
    ESG 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公
司证券投资部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 ESG 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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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和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
公告。
    第十四条 ESG 报告披露后可在公司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上证 E”互
动等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报告可供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政府及监管机构等不同主体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对 ESG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ESG
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第三方监督。


                 第四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披露的 ESG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上述相关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进行业
务合作和信息交流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公司尚
未公开的 ESG 信息。涉及公司 ESG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 ESG 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二十条 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擅
自披露公司 ESG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 ESG 信息披露事宜,应当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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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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