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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化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1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亚楠律师、窦

子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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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

报》刊登了临时公告,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

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11月20日下午14:00在公司

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63948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5589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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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总数为 2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238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15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9      人(包括网络投

票),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56423010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5827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解放南路325号和台湾路13号整体公开挂牌出租的议案

    同意   564160103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70000   股,占出

                               3
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25   %,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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