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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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增强董事会在业务决策过程中
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对公司(包括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下同)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的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委员组成,各委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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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以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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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根据客观标准对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对公司有利做出
判断,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审核、
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报告;
(三)关于关联交易必要性、客观性、公允性及合理性方面的书
面说明及依据资料;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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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制
度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
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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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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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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