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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新奥股份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2023-12-23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77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
                   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
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10名激励对象共计
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1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
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回购价格前次调整情况说明
    (一)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派息额度
为0.171元/股(税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由7.03元/股调整为6.859元/股。
    (二)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
格的议案》,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派息额度为0.3075
元/股(税前),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由6.84元/股调整为6.53元/股。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情况说明
    (一)回购价格调整原因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新奥股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2,845,853,619 股扣减不参与
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5,808,614 股及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即以
2,839,895,0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75 元(含税),
合计发放现金红利 873,267,714.037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
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新奥股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前的总股本
3,098,397,607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5,808,614 股,即以 3,092,588,9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1 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
利 1,577,220,386.43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调整。
    (二)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
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合计派息额度
0.8175 元/股(税前)。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2 年度派息额度 0.51 元/股(税前)。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由 6.859 元/股调整为 6.0415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由 6.5325 元/股调整为 6.022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董事会范
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
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