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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9-02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3-048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
 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民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2,000 万元;为华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为 5,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分别为 71,500 万元、15,000 万元。(均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 年 8 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了
 《保证合同》,分别为华民公司、华胜公司在该行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
 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
 民币 12,000 万元、5,000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1
号   对象                                额                剩余可            剩余可
                                                  担保余            担保余
                                                           用担保            用担保
                                                    额                额
                                                             额度              额度

                             最高额连
     华民公   交通银行河北
1                            带责任保   12,000    59,500   20,500   71,500   8,500
       司       省分行
                               证担保


      华胜    交通银行河北   连带责任
2                                       5,000     10,000   6,500    15,000   1,500
      公司      省分行       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
 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其中
 为华民公司、华胜公司分别提供担保不超过 80,000 万元、20,000 万元。
 2023 年 7 月,公司对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从华胜公司调剂出 3,500 万
 元,调剂后华胜公司年度担保额度为 16,5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 2023-024 号、临 2023-043 号公告。
      上述担保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民
 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0,139,000 元
      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
 (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
                                              2
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
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制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药品的注册代
理业务;游览景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电器仪表
的维修、安装、销售服务;制药设备制造、维修、安装、销售服务;糖果
制品、医药中间体(危险化学品及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品、国家禁止类、
限制类项目除外)的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第一类药品类
易制毒品、国家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除外)、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饲
料添加剂、天然提取物、药用辅料、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废气
治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环保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 64.1414%,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5.8586%。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9,801.61            257,790.19
           负债总额        126,287.50            123,974.68
             净资产        133,514.11            133,815.51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2,894.34            49,340.64
             净利润         -2,564.29              301.41


    (二)公司名称: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14Y
    成立时间:1995 年 05 月 04 日
                                    3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程启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7,475,100.00 元
            经营范围: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范
     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品的研发服务、技
     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及技术除外);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 52.261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7389%。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7,867.77               86,887.17
              负债总额                   33,385.40               33,366.95
                净资产                   54,482.37               53,520.22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1-6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4,780.60               17,438.49
                净利润                    3,503.04                2,129.68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被                                                                      其他
                   合    保证   保                                                  是否
     担                                                                      股东
序          债权   同    金额   证                                                  存在
     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号          人     名    (万   方                                                  反担
     对                                                                      提供
                   称    元)   式                                                    保
     象                                                                      担保




                                                 4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
                                                             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最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高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最            额   利、罚息、违约金、损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交   通   高            连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华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银   行   额            带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民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
1        河   北   保   12,000   责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否   否
    公                                                       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省   分   证            任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司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
         行        合            保   费)、保全费、公告费、
                                                             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
                   同            证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
                                                             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
                                 担       费及其它费用。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保
                                                             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
                                                             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连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利、罚息、违约金、损
                                 带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
         交   通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华             保            责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银   行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胜             证            任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
2        河   北        5,000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否   否
    公             合            保                          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省   分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司             同            证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
         行                           费)、保全费、公告费、
                                 担                          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
                                 保                          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
                                          费及其它费用。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生

    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华民公司、华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09%、 38.40%。本次
                                                   5
担保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民公司、华胜

公司的担保额度内,符合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担保计

划。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6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8,964.58万

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8.86%,其中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49,964.58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7.16%;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

9,000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70%。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

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

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

                                  6
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

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

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

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

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

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

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

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

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

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

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

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根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

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宝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

                                  7
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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