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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开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细则履行相关

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议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重大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
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

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

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
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

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