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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开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

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
为 3 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
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将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

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
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

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
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半数”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