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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5-11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3-02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
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
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2021 年 12 月 3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
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公司不
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2)浙民终 322 号民事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
浙民申 5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诉人、被申请人、申请人。


    一、   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
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
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
《员工借用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
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
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
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
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
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
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一三七一公司不
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
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
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
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决书》,对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
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
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解除;二、
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房产
(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4259 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
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 22 号<1-47><1-49><2-33>-<2-36>
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843685 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
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
效的反诉请求。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1217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仍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 年 12 月 3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1)浙民申
5395 号再审案件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外,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民事判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11 月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2021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
出(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因不服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浙民终 322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
使用费 15,853,755.6 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 18,439.50 元、水电费欠款 829,396.29
元,合计 16,701,591.39 元;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2
民初 1079 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
409,831.24 元、应支付加固费用 8,778,526 元,合计 9,188,357.24 元;上述判决一、
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尚应支付公司 7,513,234.15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四、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其余
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2022)浙民终 322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
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
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2021-068、2022-031、2022-043、
2023-001。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申 544 号民
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关于本案审查要点一:一三七一公司是否应返还公司支付给其的 2015 年 1-8
月涉案商城的经营收益 5,136,371.91 元,法院认为双方对于 2015 年 1-4 月免租期
间涉案商城的收支由一三七一公司负责已达成合意,是否免租与是否由一三七一
公司获得经营收益并无必然关联;且并未约定一三七一公司提供保函系收取涉案
商城经营收益的前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一三七一公司对公司延期交房负
有责任。审查要点二:二审法院确定的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金
额是否合理,法院认为,一三七一公司既不构成根本违约,上述损失亦非其单方
原因所致,故不应全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解除原因、一
三七一公司的投入和收益、双方违约情形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 40%即 19,018,755.6 元并无不当。审查要点三:
公司是否应承担租赁房屋的加固费用,法院认为虽然房屋加固系一三七一公司出
于自身经营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但客观上也提高了涉案房屋的承载力和抗震性能,
有益于公司,在一三七一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公司诉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加固费用扣除涉及麦当劳餐厅部分后由公司承担并
无不当。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2022)浙民终 322 号民事
判决已生效,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