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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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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周邯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人
员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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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
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16),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披露了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作为征集人,以无偿自愿方式公开向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投票权相关事宜,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14:00 在上海市彰武路 50 号同
济君禧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余翔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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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88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52,156,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3665%。

     截至投票截止时间,征集人量鼎实业未提供任何征集对象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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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四:《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五:《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六:《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七:《2023 年度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九:《关于申请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关于 2023 年度与同济控股及相关企业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 2023 年度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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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四:《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五: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六:《关于制订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不通过。

     议案十七:《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不通过。

     经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
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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