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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济科技股东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7-0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170 号




       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200120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170 号

致: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量鼎实业
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量鼎实业”或“征集人”)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同济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量鼎实业向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股市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科技”)全
体股东征集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规定》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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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征集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
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
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量鼎实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上海量鼎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
“量鼎实业”)。量鼎实业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10115MAC0EEMX36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量鼎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
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 39 号 3 幢二层 12 室,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
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
及展览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征集人持有同济科技 84,984,979 股普通流通股
股票,占同济科技总股本的 13.60%。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网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
http://www.csrc.gov.cn/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海 监 管 局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index.shtml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se.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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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征集
人自征集日(2023 年 6 月 19 日)至行权日(2023 年 6 月 28 日)期间不存在《暂
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
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征集人于 2023 年 6 月 7 日编制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
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公告》”)已依法在指定媒体
披露。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次征集投
票权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
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发布公告方式进行投票权征集。此外,《征集投
票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其附件授权委托书
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名称、表决意见、授权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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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规
定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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