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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12-2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
选举和更换、职责及履职保障。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任何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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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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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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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本条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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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
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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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
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并有权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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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董事会成员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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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产生前,该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
该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
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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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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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工作细则第二十
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
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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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
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至(三)及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
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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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
实。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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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四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
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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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
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
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第三十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
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公司应当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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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
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
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
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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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本细则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
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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