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中炬高新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6-20
证券代码:600872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2 号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方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工业联合)以于 2001
年期间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主张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被告、本公司或中炬高新)应交付就案
件所涉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面积为 797.05315 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
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为亏损,最终以本期报告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工业联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双方于 2001 年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相
关补充合同的约定将面积为 797.05315 亩土地使用权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到工
业联合名下。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中炬高新涉及诉讼事项的公
告》(2020-036 号)。
2021 年 11 月,工业联合向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将公司子公司广东中汇合创房地
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合创)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第一人民
法院审查后,中汇合创被追加为被告人,与公司共同参加本案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中炬高新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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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工业联合就诉讼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1)被告中炬高
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9,959,592.8 元
及利息(以 9,959,592.8 元为基数,自 2001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被告中炬高新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为 797.05315 亩土地使用
权的经济损失 1,918,967,614.33 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炬高新上述土
地转让费及利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的《中炬高新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2-79 号)。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上述案件诉讼事实如下:
2001 年 9 月 14 日,工业联合、中炬高新及当时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
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中炬高
新要将其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原拟转让给联聚(中山)工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聚公司)的面积为 797.05315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工业联
合,总价款为 73,665,260.67 元,并约定该总价款已包括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
领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并约定工业联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中的 9,959,592.8
元支付给中炬高新、剩余 63,705,667.87 元中炬高新同意由工业联合支付给高新
集团公司,中炬高新负责办理以工业联合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0 年 9 月,工业联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判令中炬高新继续履行 2001 年 9 月 14 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书》,即判令中炬高新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
797.05315 亩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工业联合名下,
并承担税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过程中,工业联合将其诉讼请求最终变更为:1、
中炬高新继续履行于 2001 年 9 月 14 日所签订的合同书,即判令中炬高新向原告
交付位于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面积为 797.05315 亩的土地使用权
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税费由被告中炬高新负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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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告中炬高新无法依约履行上述交付土地使用权以及协助将该土地使用权的不
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义务,请求判令中炬高新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1)
被告中炬高新承担不能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转让款
9,959,592.8 元及利息(以 9,959,592.8 元为基数,自 2001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2)被告中炬高新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工业联合赔偿面积为 797.05315 亩
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 1,918,967,614.33 元;3、被告中汇合创对被告中炬高新
上述土地转让费及利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 9 月 4 日,第一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0)粤 2071 民初 26738 号。
公司辩护如下:
(1)工业联合未能明确其主张的应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土地具体座落、
边界四至、土地宗地编号等,其诉讼标的不明确具体;(2)中炬高新实际上已经
履行完毕案涉合同项下交付案涉土地及办理土地证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现要求
中炬高新再次履行上述义务,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工业联合已经
支付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转让款项,中炬高新已经交付全部案涉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中炬高新作为上市公司,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向投资者披露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证监部门也曾对此予以关注和处理,
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4)因中炬高新已经履行完毕案
涉合同项下交付案涉土地及办理土地证的合同义务,工业联合要求以中炬高新名
下土地“替代履行”的主张既缺乏事实依据,也无任何法律依据。(5)本案中,
根据工业联合、中炬高新于 2001 年 9 月 14 日所签订的合同书第 7 条的约定,该
合同签约生效后,中炬高新必须在 6 个月内负责领取以工业联合或其指定的公司
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即便是从工业联合主张支付 9,959,592.8 元
土地转让款的 2001 年 9 月 20 日计算,至今也已超过 20 年。而在此期间内,工业
联合从未向中炬高新主张过要求交付案涉土地或对中炬高新此前交付案涉土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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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过异议,甚至从未与中炬高新就案涉土地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因此,工业联
合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查情况如下:
(1)关于合同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法院根据中炬高新及工业联合提供的证
据,认为案涉合同真实存在;
(2)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法院
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并不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3)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中炬高新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工业联
合交付案涉土地。工业联合提交的证据系从相关部门调取的公文书证,其证明效
力明显大于中炬高新提交的证据,且与其他部分证据存在矛盾,故对中炬高新的
上述调查和鉴定的意见不予支持;
(4)关于中汇合创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工业联合以及中
汇合创、中炬高新提供的证据,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相关规定,工业联合主张中炬高新与中汇合
创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中炬高新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从而要求中汇合创承担本案责任的意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该诉求具有物权性质,不应适用诉
讼时效的制度,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目前上述案件一审已作出判决。判决情况具体如下:
“1. 中炬 高新于 本判 决生效之 日起十 日内 向工业联 合 返还 土地 转让款
9,959,592.8 元;
2. 中炬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业联合赔偿因其无法交付
797.05315 亩土地而产生的增值溢价损失 1,918,967,614.33 元;
3.驳回工业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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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47,569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752,569 元(工业
联合已预交),由工业联合承担 5708 元,由中炬高新承担 9,746,861 元中炬高新
应承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工业联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与说明
上述未决诉讼预计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为亏损,最终以本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将于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请上诉,坚决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
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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