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十届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年报审计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 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