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聘 任年报审计会计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 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 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