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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3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东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
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
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334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
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且相应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9.233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增加子企业资本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资产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有
利于优化子企业资本结构。此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署):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