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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芯片: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6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电科芯片)第 001 号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 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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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电科芯片)第 001 号


致: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芯片”“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中
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电科芯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
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
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
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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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电科芯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3 点 30 分在重庆市沙坪坝
区西永大道 23 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 15-9: 25,
9: 30-11: 30,13: 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 15-15: 00。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9 日。经核查,
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4,167,119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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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人,代表股份共计
607,239,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79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
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
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3,205,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7%;
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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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3,205,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7%;
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3.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603,205,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7%;
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4.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 603,185,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4%;
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4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通过

   5.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602,061,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73%;
反对 5,157,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92%;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表决结果:通过

   6.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602,765,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1%;
反对 4,453,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4%;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4,29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90%;反对 4,45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6%;弃权 20,4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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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的议案》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中电
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中微半导体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会且未参与表决。

    同意 133,676,0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91%;反对 4,714,4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60%;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2,750,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61%;反对 4,714,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0%;弃权 20,4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中电
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中微半导体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会且未参与表决。

    同意 133,537,17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88%;反对 4,853,31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64%;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2,611,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51%;反对 4,853,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0%;弃权 20,4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向关联方或商业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中电科核心技术研发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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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中微半导体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会且未参与表决。

    同意 134,372,619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24%;反对 4,017,86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8%;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447,1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27%;反对 4,017,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23%;弃权 20,4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及投资金额调整的议案》

    同意 603,205,4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57%;
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9%;弃权
2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4,739,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06%;反对 4,013,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1%;弃权 20,4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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