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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杉杉股份:杉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监察审计部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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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预先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听取其说明,并向董事会提交对审
计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以下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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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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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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