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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发股份: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8-11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50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
                     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期取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二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 1100 万元、利息 3622 万元、案件受理费 2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由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
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对公司损益未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尽快向法院申请解除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宜。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发科技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1)陕 01 执保 391 号之一”法律文书,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被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冻结金额为 48,070,122.06 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宏发股份: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
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2021)陕 01 民初 1663 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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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
资金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 01 民初 166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
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受理,案号为(2022)陕民终 443 号。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中旬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2)陕民终 4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宏发
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中旬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2)陕民终 443 号之一),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
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次诉讼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资产陕西分公司”)诉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商商贸公
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
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商商贸公司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偿还借款本
金 1100 万元及利息 37,070,122.06 元(该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对文商商贸公司应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
省分公司偿还的上述本金 1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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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年 11 月 4 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稍门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稍门支行”)与被告西安
文商商贸大厦(现更名为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虎涂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约定农行西稍门支行向文商商贸公司提供 1100 万元贷款,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 200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由于上述贷款到期后,文商商贸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宏发科技公司未履行担
保义务,2016 年 10 月 19 日,农行西稍门支行与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签订
《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
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商商贸公司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根据公司近日收到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陕 01 民初 217 号),法院认为: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上
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向社会公开,农行西稍门支行应当知晓该章程内容。农行西
稍门支行在为被告文商商贸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当知晓上市公司武汉双虎涂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授权,相关决议亦必须按照证监
会的要求对外公布,而案涉担保并无股东大会的授权,担保事项亦未对外公布,
农行西稍门支行在审批该担保事项时,未尽谨慎的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
案涉保证协议无效, 被告宏发科技公司不应承担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100 万元及利息,
其中 2021 年 9 月 20 日之前利息 为 3621.999221 万元,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 1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之标准计
算;
       2、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28215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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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由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
他诉求,即未支持原告提请的由我司为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的诉求。鉴于此,公司将积极与法院沟通,争取尽快解决募集资金被冻结账
户的解冻事宜。

    经自查,公司经营业务和资金周转情况良好,被冻结的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
流动资金,占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196,926.10 万
元)的比例为 2.44%,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30%、
0.48%,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实质性
影响,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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