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0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 集团”),涉案金额 4,146.10 万元。2022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 作出(2021)渝仲字第 2610 号裁决书:1.城投集团支付赶工费 1,600.00 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投集团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截 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收回案款 1,704.13 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8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 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重庆普润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普润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666.33 -1- 万元。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20 年 7 月,七建公司撤 回对爱普地产、普润公司的起诉。2020 年 11 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9)渝 05 民初 3580 号民事判决:1.解除七建公司与 帝烨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驳 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由七建公司负 担。七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 年 10 月,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民终 52 号民事裁定:1.撤销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2019)渝 05 民初 3580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七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予以退回。2023 年 2 月 23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1)渝 05 民初 4380 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 有 3,354.15 万元的工程款本金债权;2.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以 3,354.15 万元为基数的工程款利息债权;3.七建公司对帝烨公司享有 退还履约保证金 812 万元的债权;4.七建公司对 202D 房地证 2013 字 第 00522 号宗地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拍卖价款在帝烨公司欠付范 围内优先受偿;5.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2.51 万元、鉴定费 84.66 万元,由七建公司承担 82.30 万元,由帝烨 公司承担 54.87 万元。2023 年 4 月 4 日,帝烨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2022) 帝烨、君禧、大河破管字第 27-1 号破产财产分配公告,确认分配债 权人七建公司破产财产 3,412.77 万元,并支付七建公司代付破产费用 54.8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七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3,467.64 万元,本 案结案。 (三)与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玖龙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43.89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2- 0116 民初 25146 号民事判决:1.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原告四建公司工程款 488.46 万元;2.玖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赔偿四建公司利息损失;3.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 告日,四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588.85 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 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94.21 万元。2023 年 4 月 26 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市政交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23 年 4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 0112 民初 4842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市政交通撤诉。本案结案。 (五)与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阜阳市信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 建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阜 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1,255.17 万元。2022 年 6 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皖 1202 民初 15427 号民事判决书:1.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1,129.36 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9 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2)皖 12 民终 55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六)与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装饰公司”)因经营 合同纠纷,将本公司、王廷文、杜金平、王境杰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933.62 万元。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 权异议申请,2022 年 2 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 2021)粤 0104 民初 4666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 -3- 院处理。案件移送后,因广州装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 费,2022 年 9 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0116 民初 9484 号民事裁定书:按广州装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截止本公告日, 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7月,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2022年3月,重庆自贸区法院作出 (2021)渝019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交建集团1.支付货款1,042.95 万元、利息184.2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22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01民终5614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付清全部案 款及执行费1,686.29万元,本案结案。 (八)袁满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现已被渝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四川省资阳市 乐至县人民法院处理。涉案金额为 1,046.49 万元。2022 年 5 月,四 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2022 民初 507 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袁满起诉。袁满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 年 6 月,四川 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20 民终 696 号民事裁定:1. 撤销(2022)川 2022 民初 507 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四川省乐至 县人民法院审理。2022 年 11 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 (2022)川 202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驳回袁满诉讼请求。袁满不 服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23 年 3 月,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 -4- 法院作出(2023)川 20 民终 100 号民事裁定:1.撤销四川省乐至县 人民法院(2022)川 2022 民初 2619 号民事判决;2.驳回袁满的起诉。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九)与何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重 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守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012.20 万元。2021 年 11 月,河南省商丘市睢 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1403 民初 3474 号民事判决:1.二建公 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何洪工程款 1,945.27 万元。2.驳回何洪 其他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 年 3 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14 民终 901 号民事裁定: 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 1403 民初 3474 号民 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 年 8 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2022)豫 1403 民初 2672 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何洪起诉。何洪不服重审裁定,提出上诉。2022 年 9 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14 民终 5207 号 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 1403 民 初 2672 号之一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2022 年 12 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并作出 (2022)豫 1403 民初 7692 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洪全部诉讼请求。何 洪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3 年 4 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3)豫 14 民终 66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与李中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 年 3 月,李中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市政交通公司、韩乐伟、黄志勇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257.15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0) -5- 渝 03 民初 1779 号民事判决:驳回李中友的全部诉讼请求。李中友不 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李中友未按期预缴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截止 本公告日,本案结案。 (十一)与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因买 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材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234.09 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2 年 6 月,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 0112 民初 2575 号民事调解书:1.确认建 材物流公司尚欠江西建工货款本金 2,673.47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延时费 520.9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贴息费用 41.07 万元,合计 3,235.50 万元;2.前述款项由建材物流公 司分期支付江西建工,付款顺序为先支付货款本金,后支付延时费、 贴息费用;3.建材物流公司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前,应核算延时费、 贴息费用。4.江西建工收到建材物流支付的第一期 500.00 万元款项后, 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5.本案案件受 理费由江西建工负担。截止本公告日,建材物流已付案款 2,673.47 万 元,本案结案。 (十二)与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交投”)因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 简称“亳州住建局”)诉至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83.83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2021)皖 1602 民初 1460 号民事判决:1.市 政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亳州交投工程款 1,258.15 万 -6- 元及利息;2.亳州住建局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市政一公司工程款范围内 向亳州交投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付案款 1328.70 万元,本案结案。 (十三)与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吉林省埔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埔安公司”)因票据付 款请求权纠纷,将长春市盛亿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亿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 诉至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00.00 万元。2022 年 7 月 19 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 0102 民 初 9805 号民事判决:盛亿公司、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 付埔安公司汇票款 1,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付 案款 1,066.46 万元,本案结案。 (十四)与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重庆康田珀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公司”) 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1,399.02 万元。2022 年 6 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作 出( 2021)渝 0105 民初 25181 号民事判决书:住建公司 1.支付货款 395.12 万元;2.支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5 日的加价款 348.67 万元及自 2022 年 3 月 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加价款;3.驳回康田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住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 年 12 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2)渝 01 民终 10842 号民事判决 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住建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 798.26 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梦东方(三河)娱乐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3 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南梦东方 -7-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公司”)诉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147.44 万元。2022 年 12 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 院作出(2021)湘 0422 民初 507 号民事判决书:梦东方公司 1.偿付 工程款 2436.75 万元并支付利息;2.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336.80 万元; 3.赔偿经济损失 739.68 万元;4.本公司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或者变 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本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梦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2023 年 5 月,湖南省衡阳市中院作出(2023)湘 04 民终 73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二)与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起诉至遂 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78.50 万元。2023 年 3 月,遂宁 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 0903 民初 6477 号民事判决书:天盈 公司 1.支付回购款 1,953.78 万元以及截止 2022 年 1 月 30 日的违约金 480 万元及后续违约金;2.驳回城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 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7 月, 遂宁市中院作出( 2023)川 09 民终 559 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四川省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 0903 民初 6477 号民事判决;2.支付 回购款 953.78 万元以及截止 2022 年 1 月 30 日的违约金 650 万元及 后续违约金;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城建集 团已收到案款 1,000 万元,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与重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2021 年 9 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 庆市大足区创佳环境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创佳公司”)诉至 -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254.79 万元。2022 年 6 月,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 2021)渝 01 民初 5270 号民事判决书:大足创佳公 司 1.支付质保金 274.41 万元;2.驳回市政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市 政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2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2)渝民终 86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四)与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重庆申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易公司”)诉至重 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追加重庆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水泰公司”)为第三人,涉案金额 5,019.89 万元。2022 年 11 月, 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1)渝 03 民初 589 号民事调解书:1.申易公司还 应分三期支付二建公司剩余工程款 2,363.10 万元,逾期将加收利息及 申请强制执行。2.二建公司所收工程款的建安发票由二建公司提供。 水泰公司所收的工程款 4,900 万元的建安发票由水泰公司提供,二建 公司负责监督水泰公司开具发票。3.工程的后续维修由双方各自按合 同约定处理。4.水泰公司不再向申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5.申易公司 与二建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收到 案款 978.50 万元,剩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五)与张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 年 4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建,涉案金额 3,043.14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仲裁委作出( 2018)渝仲字第 846 号裁决书 :张建 1. 向七建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本金 2,720.97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 支付本案律师费 20.00 万元、鉴定费 16.80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 保全担保费 6.09 万元、公告费 0.19 万元;3.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仲 裁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9- (六)与达州市西商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9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达州市西商农产品 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公司”)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700.40 万元。2022 年 5 月,四川省达州市中院作 出(2021)川 17 民初 221 号民事判决书:西商公司 1.支付延期施工 费用 759.73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82.46 万元;2.支付履约保证金 0.40 万元;3.支付质量保证金 192.81 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享 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西商公司反诉 请求。西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5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3)川民终 69 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7 民初 221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三项;2.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7 民初 22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3.西商公司支付延期施工 费用 231.39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82.46 万元;4.九建公司支付逾 期完工违约金 90 万元;5.驳回九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西商公 司其他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七)与巴中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8 月,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港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巴中市 水利局诉至巴中仲裁委员会,涉案金额 43,318.09 万元。2023 年 5 月,水港集团变更仲裁请求为:裁决巴中市水利局 1.支付截止 2022 年 7 月 10 日案涉工程回购款 46,970.39 万元;2.支付截止 2022 年 7 月 10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7,193.63 万元;3.支付截止 2020 年 12 月 10 日案涉项目第一期回购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300.58 万元。变更 后涉案金额为 56,464.6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庭审中。 (八)与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10 -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 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2 年 7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将重庆展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科公司”)、重庆诚洲建筑劳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洲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科集团”)、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科控股”)、重庆富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捷公司”)诉至重 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486.80 万元。2023 年 2 月,重庆 市涪陵区法院作出( 2022)渝 0102 民初 5000 号民事判决书:展科公 司 1.支付货款 7,145.08 万元及利息;2.支付利息 1,191.72 万元;3.支 付诉讼保全保险费 7.40 万元;4.中科集团、富捷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建材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建材物流公司、 展科公司、中科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3 年 6 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3)渝 03 民终 612 号民事判决书:1.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 0102 民初 500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 渝 0102 民初 500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3.展科公司 支付货款 9,295.08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中科集团、富捷公司对前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建材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截止 本公告日,本案执行中。 (九)与吴诗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 年 6 月,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 公司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 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847.28 万元。2022 年 3 月,南充市中院作出( 2020 )川 13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书:1.市政一 公司支付工程款 3,989.71 万元及利息;2.驳回吴诗全其他诉讼请求。 市政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 11 - 年 10 月,四川省高院作出( 2022)川民终 983 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3 民初 196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2.变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3 民初 196 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支付工程款 3,818.77 万元及利息;3.驳回吴诗全其他 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市政一公司已支付案款 2,408.94 万元,剩 余案款尚在履行中。 (十)与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 年 7 月,重庆通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巧 家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9,937.61 万元。审理期间交建集团提起反 诉,反诉金额 5,936.13 万元。2023 年 2 月,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 云 0622 民初 2242 号民事判决书: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 3149.45 万元及利息;2.驳回通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 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23 年 7 月,昭通市中院作出(2023 )云 06 民终 1802 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履行中。 (十一)与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 年 9 月,新恒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 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莆田市秀屿 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屿交投”)诉至福建省莆田市 秀屿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6,981.67 万元。审理期间,交建集团提 起反诉,反诉金额 199.16 万元。2023 年 2 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人民法院作出(2022)闻 0305 民初 5691 号民事判决书:1.交建集团 支付尚欠工程款 5,337.37 万元及利息;2.交建集团支付奖励金 150 万 元;3.秀屿交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驳回交建集团 反诉请求。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2023 年 8 月,莆田市中院作出(2023)闽 03 民终 1181 号民 - 12 - 事判决书:1.维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闽 0305 民初 569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变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 闻 0305 民初 569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 5296.49 万元及利息。3.变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闻 0305 民 初 569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支付奖励金 50 万元;4.变更福建省莆田 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闻 0305 民初 569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 回交建集团对新恒基公司的其他一审反诉请求;5.驳回交建集团其他 上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履行中。 (十二)与重庆远鸥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鸥地产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鸥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110.35 万元。2021 年 12 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渝 0106 民初 32407 号调解书:远鸥公司分期支付二建公司 1,835.64 万元。2022 年 1 月,二建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收回案款 1,874.57 万元,剩 余案款尚在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空港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3,960.84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空港新城公司(1)支付设备、材料款及工程费用 3,960.84 万元;(2)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 - 13 - 费。 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5 月,本公司和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与空港新城公司 签订了《渝北区市民服务中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称《EPC 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和华东设计院依约履行,除实施了《EPC 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外,还完成了《EPC 合同》约定施工内容 之外的“电梯工程、空调工程、LED 显示屏及部分智能化工程”的设备 及材料采购和建设任务,所涉费用总额为 3,960.84 万元。根据《EPC 合同》约定,空港新城公司应在 5000 元/m2 限额外另行向本公司结算。 现空港新城公司拒绝办理结算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本公司依 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万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万阳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阳公司”)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188.1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万阳公司(1)支付工程款 2,733.41 万元;(2)支付补偿金 200 万元;(3)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254.75 万元;(4)确认二建 公司对案涉工程在前述三项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8 月,二建公司与万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由二建公司承建万阳公司重庆万阳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工程,合同 签订后,二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因万阳公司迟延支付工程 - 14 - 款项,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金 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和煦公司”)、金科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集团”)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3,738.56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 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科和煦公司(1)支付 3,577.01 万元及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的利息 161.55 万元;(2)金科地产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四建公司与金科和煦公司分别就长寿 金科世界城三期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长寿金科世界城四期 A 标段 (59~72#、81-1#、84#楼)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金科世界城 59-72# 楼、81#楼-1 车库单元入口公共区域及 84#楼门岗装饰工程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金科 和煦公司先后向四建公司出具了案涉 13 张商票,金额 3,577.01 万元, 且由金科地产集团作为承兑人均已承兑,但到期后两被告拒绝支付。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澳海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澳海 - 15 - 汇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海公司”)、重庆同泽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公司”)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3,394.47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澳海公司:(1)支付工程款 3,322.46 万元及利息;(2)支 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 72.01 万元;(3)确认七建公司有权在 澳海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4)同泽公司在澳海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0 月,七建公司与澳海公司就澳海富春山居一期 B 区一 标段建筑安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 对承包范围、款项支付节点及具体金额进行明确及变更,变更后合同 造价为 9,939.56 万元。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按约施工,案涉工程 B22# 楼-B26#楼及车库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通过竣工验收,B15#、B16#楼 于 2022 年 9 月 9 日通过竣工验收。合同履行中,澳海公司多次逾期 支付、欠付进度款,且在竣工验收后刻意拖延结算,至今仍未按约定 对结算资料进行确认审核,也未按约定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已构 成违约,同泽公司作为澳海公司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七 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龚节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龚节华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414.41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 16 - 诉讼请求: 判令龚节华(1)就“江津区德感南华东庭雅苑农转非安置房工程” 项目中施工部分工程办理结算;(2)支付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 违约金、诉讼费等垫资款及相关损失费暂计 4,308.00 万元;(3)支 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支付违约金 106.41 万元;(5)承担本 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5 月,工业公司与龚节华就江津区德感南华东庭雅苑农 转非安置房工程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龚节华在施工过 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筹资金义务和对外付款义务,导致工业公 司垫付了大量款项。施工结束后,经工业公司多次催告,龚节华一直 未与工业公司办理结算,导致案涉工程应付款金额一直未能得到确认, 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 庆园投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投公司”),涉案金额 7,159.42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园投公司(1)支付项目设计费用 210.34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147.66 万元;(2)支付项目地勘费用 32.96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 计 5.53 万元;(3)支付工程进度款本金 3,939.89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32.96 万元;(4)支付质量保证金本金 2,673.98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41.98 万元;(5)支付检测费 70 万元以及施工用水安装费用 4.12 万 元;(6)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 17 - 2016 年 12 月,本公司与园投公司签订了《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 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由本公司实施重庆铁路口岸 公共物流仓储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EPC 合同签订后,本公 司对 EPC 工程进行了实施,EPC 工程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全部通 过竣工验收,2022 年 9 月 30 日,EPC 项目经沙坪坝区审计局最终审 定。 按照 EPC 合同的约定,园投公司应当在 2022 年 10 月 25 日支付 至结算总造价的 90%,应当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支付至总造价的 95%, 应当在 2022 年 12 月 4 日支付 5%的质量保证金。但至今未付,已严 重违约,故本公司依法申请仲裁。 (七)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 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科院”),涉案金额 8,900.69 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庭审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裁决重科院(1)支付概算范围内的欠付工程款 413.00 万元,并 支付利息暂计 79.75 万元;(2)支付概算范围的暂定项目及概算范 围外增加的工程款 3,869.34 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 747.15 万元;(3) 支付建设期财务费用 1,450.00 万元;(4)支付垫付的费用 215.81 万 元;(5)支付工期延误损失 1,470.64 万元;(6)支付建设管理筹建 费 259.00 万元;(7)承担仲裁费用、律师费 396.00 万元、鉴定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0 年 12 月,本公司与重科院签订了《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期项目 BT 并建设总承包合同》,工程采用 BT 模式投资建设。后 - 18 - 续双方就电梯及外装工程、建设期财务费用、工程回购款等签订了补 充协议。案涉工程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完工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向重科院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是直至仲裁申请之日,重科院还未出具 审计报告,未与本公司确定最终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导致本公司的工 程款被大量拖欠。此外,因重科院方案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工期 延误,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重庆金兆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兆 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禧公司”)、金科地产集团、金 科和煦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927.12 万元。截 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金兆禧公司返还实力保证金 5,00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 占用费 927.12 万元;(2)金科地产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金科和煦公司在长寿金科世界城五期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 73#-F 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8 月,四建公司与金兆禧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约定四建公司向金兆禧公司缴纳实力证明金 5,000.00 万元,期限 6 个 月;自四建公司支付到金兆禧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金兆禧公司按年 化利率 12%的标准向四建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同日,金科地产集团 作出《承诺函》若金兆禧公司到期未足额返还,则无条件立即向四建 公司支付实力证明金及资金占用费。2022 年 4 月,四建公司与金兆 - 19 - 禧公司、金科和煦公司就返还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截至当前, 金兆禧公司不履行返还实力证明金及资金占用费的义务已经严重侵 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 诉讼。 (九)与重庆市金科和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金科和煦 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312.25 万元。截止本公 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科和煦公司(1)支付工程款 6,251.35 万元及利息暂计为 1,060.90 万元;(2)四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 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9 月,四建公司与金科和煦公司就长寿金科世界城五期 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 《补充协议》及相应附件。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约施工,金科和 煦公司为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向四建公司出具了 29 张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但汇票到期后均被拒付,金科和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 应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属违约,严重侵害了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四 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之光公司”)、 - 20 - 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经 开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 筑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 金额 7,00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十一建公司(1)返还收取的工程款 6,500.00 万元;(2)承 担多收取的工程款利息 500.00 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2 月,十一建公司承建了中国重庆塑料光纤材料产业园 平基土石方及道路等工程,2016 年 10 月承建了中国重庆塑料光纤产 业园,两项目均于 2018 年底基本完工截止 2018 年 11 月,共支付工 程款 2.50 亿元。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 05 破申 617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长寿经开投对世纪之光公司的破产申请,并 指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世纪之光公司的管理人,管 理人接管世纪之光公司后,应长寿经开投要求对十一建公司已完工程 的造价进行评估,认为已完工程总造价在 1.59 亿元,因此世纪之光 公司超额支付约 9,000 万元,因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所以起诉十一 建公司要求退还超付款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 2023 年利润 总额 60.60 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21 -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