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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10-30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规则》”)
的要求,特制定《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
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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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
度执行。
    “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部门规章、
《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职
                             责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财务总
监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所发布规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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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牵头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
责为:
    (一)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督促有关部门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
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
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
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变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经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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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
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券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
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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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意见书;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提示公司信用类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不代表
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
出任何判断。
    定向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
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
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
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
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
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境外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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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若债券相关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有要求,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公司(合并口
径)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非公开
或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参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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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
    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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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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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最
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
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募集
说明书等文件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更正
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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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
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
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
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
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
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
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
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
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信息披露日常联络
部门。公司各职能部室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所有事业部、子
公司(以下合称“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指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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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披露
责任人,负责督促本组织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及时将发生的应
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报告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所属单
位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联络
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按时报送相关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
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
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向所属单位收集相关信息时,所属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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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涉及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所属单位
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
公开信息。所属单位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所属单位
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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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向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汇报,经确认需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以
上信息编制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提交董事长审
批后,根据法律法规、债券监督管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如需要履行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
文件在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平台进行
公告;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
档保存。
       如按本制度要求应披露的信息同属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应披露或自愿披露的信息,
则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
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平台进行公告。


                                                       - 13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
大会、持有人会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
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
                    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时间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

                                                       - 14 -
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应当及时向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5 -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
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
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
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
等信息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 16 -
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
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
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
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相
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
道,在发现重大事项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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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
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
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
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
查同意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提
供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由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予以妥善保管,保存至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 5 年,并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相关要求。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核实身份并批准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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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违规,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规的,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
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要求,按照债
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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