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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0-30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债券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
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债券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为保证债券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
当在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如涉及)、具有资质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署对债券募集资金进行
监管的相关协议,并按照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公司应依法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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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储及划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协议
终止与解除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债券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债券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
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债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债券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的投
向。出现严重影响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债券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组织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
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债券募
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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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债券募集
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在支付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
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条 若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
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
授权人士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逆回购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防止债券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对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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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
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
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
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
律义务。

             第五章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持
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并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
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债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检
查结果。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法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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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
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一致之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释,具体
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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