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6-10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3)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09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熊弘扬、
刘杨(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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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3 年 4 月 14 日、2023 年 5 月 20 日、2023 年 6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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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延期原因、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 号株冶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朗明先生主持;会议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8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1
5: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
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30 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599,976,0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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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68,
7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0 %。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为 627,844,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52 %。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回避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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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3.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4.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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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6.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7.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80,62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关联股东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
司及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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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80,62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关联股东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
融资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1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1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 2022 年度审计工
作审查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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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844,743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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