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博汇纸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
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
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
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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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五)对须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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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天至四十
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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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
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拒绝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提名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和其他方式同时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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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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