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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中材国际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需具备会计或

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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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
部、法务合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的支持机构,负责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开展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
法治和合规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七)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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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
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

格遵守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
题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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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

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四)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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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

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法治和合规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监督公司法治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及运行情况;
  (二)审议公司法治、风险、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年度工作报
告,审议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应对方
案。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需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提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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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前五天需书面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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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
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
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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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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