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中材国
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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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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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
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消耗性资产
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非项目投资所需的设备)以及出售商品、
产品等。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额计算购买、出售的数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十七)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与 ESG、审计与风险管理、
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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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公司为董事、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下列投资项目:
1.股权、固定资产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超过 30%。
2.委托理财
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外部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委托理
财。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每笔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
(二十一)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的股东的提案;
(二十二)审议批准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外部审计的净资产值比例超过 30%的套期保值产品额度;
(二十三)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的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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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审议批准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4.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以
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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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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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一般由董事会提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案。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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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提出召开会议的股东
均负责提案。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发出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之前,董事
会秘书可向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征集
提案,并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
集人可以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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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说明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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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
第四节 会议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律师应当出席
会议,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负责制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名册,由出
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出席会议人员名册载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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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确认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账户
编号)、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确认其股东或授权代理人身份;
(二)发言要求并记载发言内容(如有);
(三)按照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所代表的股份数额领取表
决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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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进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
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
超过 10 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 10 位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
先安排。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北京总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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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执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不
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时,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如果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在知晓与会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及股东发言登记情
况后,会议主持人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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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
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然后宣布通知中
的会议议程,并询问与会人员对决议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就会议议程询问完毕后开始宣读议案
或委托他人宣读议案,并在必要时按以下要求对议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
做议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
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四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
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
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八条 除非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
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发言时间不得
超过三分钟。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提出质询,除涉及公司
商业机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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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对具体议案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会议日程的
议案应当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议案的,应当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主持人有义务提醒各位股东和代理人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
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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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普通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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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公司年度报告;
(6)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特别决议
1.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7)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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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
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3%上的股东
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公司董事
会,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监事的提名权。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候选人。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提名股
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
人,董事会经审核,未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形的,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
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
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取差额选举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具体而言,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东享有的
选举董事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股份(在非累积投票情形下)应享有的
表决权乘以当选董事人数之积。他可以将所有该等累积起来的表决权
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地投给所有候选董事,或他们当中的
两个或多个。董事人选应按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的多少依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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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在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采取差额选举方式。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股东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
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
果,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
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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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会议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节 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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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的身份、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
不能当场解决,影响会议秩序,无法继续开会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暂
时休会。
上述情形消失后,会议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休会时
间超过一个工作日以上,不能正常召开或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
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
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律师见证情况等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
第五章 修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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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
律、法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以中文书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高于”、
“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并与《公司章
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有规定而本规则未规定的,按
《公司章程》执行;《公司章程》未规定而本规则有规定的,按本规
则执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均未规定的,依照《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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