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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胜股份:宝胜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01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15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
    一、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2021)粤 01
民初 1462 号案件,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变更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
金额较公司原临时公告披露的 2.83 亿元追加至 18.1 亿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
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2022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
粤 03 民初 7558 号案件诉讼判决;2023 年 3 月 27 日、3 月 31 日,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1467 号、1468 号案件诉
讼判决。你公司知悉上述判决结果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信
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2021 年 12 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粤
0112 民初 43035 号案件诉讼;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你公司提起的(2021)
粤 0103 民初 17376、17378、17379 号案件诉讼。你公司获悉后未及时披露上述
四起诉讼情况,且未在 2021 年、2022 年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
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泽元、王学明、
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
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