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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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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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
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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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提名委员会
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
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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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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