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
果,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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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交易活动;
(七)指导、监督和评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
程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评估公司存在的潜在的风险状况,对公司
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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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
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且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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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重大事件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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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
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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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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