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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创电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孔洋洋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成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数 115,246,2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546%。经核
查,因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
应实施表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4,388,3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9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以
自有资产抵押向财务公司申请续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
决回避,其持有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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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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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卢贤榕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孔洋洋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