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 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 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二、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 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