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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
就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拟订、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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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议合法
有效,还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参与激励计划的
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一)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
的特点,选取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归母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上述指标均为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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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公司的持续成长能
力、企业运营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二)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
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
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为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事项,本次激励计
划授权事项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参与激励计划的
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
H 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批准。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授权事项。
    四、《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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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事项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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