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3 年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经营管
理的需要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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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
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
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
构,及就公司设立正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
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并负责对公司薪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所定企业方针及目标,审查并批
准公司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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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养老金权利以及离任或未连任补偿金等(如有))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时,考虑同行业支付的薪酬、付出的时间
和职责、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四)审查及批准向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
丧失或终止职务或终止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
偿与合同条款一致,若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赔偿应公平合理;
(五)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不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
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确保该等安排与合同条款一致,若与
合同条款不一致,赔偿应公平适当;
(六)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
开展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七)基于境内外的监管要求审查股份计划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核实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行权条件,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表决
通过的决议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
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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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
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但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期限。会议文件应
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现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结合通讯会
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非执
行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非执
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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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为其工作提
供支持。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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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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