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9
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胶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本所指派李若冰律师、么东宇律
师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
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股
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决
议、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
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
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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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发出了《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 15 点 00 分在海南
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03 号财富广场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及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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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2,754,012,32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3546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的股份数额为 4,19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96%。
上述两项合计参与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公司的股
份数额为 2,758,204,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526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出
席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海南橡胶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议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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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 监事候选人:张乙集 2,758,194,335 99.9996%
1.02 监事候选人:雷敏 2,758,194,335 99.9996%
表决结果为张乙集先生、雷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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