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2023-05-13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6月5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5月12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完善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
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
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定期会议原则上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
办公室:
(一)董事提出;
(二)专门委员会提出;
(三)总经理提出;
(四)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方式提出。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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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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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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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
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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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书
面(包括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
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
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
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
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
事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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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
决。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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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
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关于定期报告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
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
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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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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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纪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以
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
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
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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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
期目标。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
及时修改本规则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效力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参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的有关要求,编制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以及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
第三十七条 其他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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