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年拟修订)2023-11-14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3 年拟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2023 年拟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
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重庆水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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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
用);
(七) 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
定(如适用);
(八)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九)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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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上市规则》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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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原则上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
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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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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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最迟应
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
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
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
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
独立性提出异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
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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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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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
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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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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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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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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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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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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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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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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