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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西部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9月修订)2023-09-26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
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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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
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
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
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
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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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的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
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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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成立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
长,副董事长任副组长,总裁任执行副组长,各相关副总裁担任
工作组成员,董事会事务部作为工作小组办公室。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由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
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
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
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
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九条   董事会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
       董事会事务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
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
                              4
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董事会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
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
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
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事务部的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
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2. 起草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实施;
    3. 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表决;
    4. 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5.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公司官网、E互动平台、微信公
众号、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状况;
    6.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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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7.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8.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在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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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9.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10.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接听,以便投资者咨询;
       11.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
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12.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3.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14. 与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
诉讼;
       15.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
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6.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每10日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
况进行分析,形成股东分析报告,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若情况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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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
及时上报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
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于每季度末在公司官网予以公开相关问题及
回复;
    18.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董
事会事务部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本年投资者保护工作情况,并对
下一年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19.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董事会事务部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
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事务部提供数
据信息。
    1. 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
务相关信息。
    2. 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法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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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信息。同时,法律事务部应按董事会事务部的要求,从防范法
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
定文件进行核查。
       3.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董事会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
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并根据董事会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
搜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为董事会事务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分子公
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通函(如适用);
       2. 股东大会;
       3. 公司网站;
       4. 电话、传真及邮箱咨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
       6. 媒体采访和报道;
       7. 邮寄资料;
       8.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9.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10. 路演、分析师调研、业绩说明会、主题推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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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走访投资者;
    12. 利于投资者沟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公司应当在第十五条规
定的沟通方式上,加强如下工作:
    1. 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可
读性。
    2.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 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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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5. 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6.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
参加说明会。
    7.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
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
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8.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9.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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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1.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
者,董事会事务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
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
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
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
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
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
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
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
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事务部备案。对于
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3.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
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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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对接受调研的机构履行事后核实程序,调
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事务部统一协调,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
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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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
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
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
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西部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
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董事
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事务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
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
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
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
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
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
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
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
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
                           14
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事务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
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
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1.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
                             15
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
披露尺度;
    2.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3.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4.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
感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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