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07-12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3年7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

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分析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

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1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ESG发展方向、方针及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情况开展研究、分

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ESG发展目标,提升公司ESG治理能力;

   (五) 审阅公司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所

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

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2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3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

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和ESG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七)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

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
                                   4
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