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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8-2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3 年 8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

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

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管理。设立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公司应当与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签订监管协议。

    第七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公司以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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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该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

接收、存放、划转。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放,不得将募集资金转至公司的其他银

行账户存放;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上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

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受托管理人及债券交易场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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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流

程。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账管理机制,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

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五条 担任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机构有权定期对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求提供资金使用相关

材料的,公司应支持并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配合提供募集

资金使用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如需在发行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须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

书》等的规定、约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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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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