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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9-21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3-036
债券代码:252240            债券简称:23 江南 01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
限公司、宋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2022 年 6 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阴市交通工程
建设管理中心、江阴澄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路建设”)签订施工合同,合
同金额 14,983.61 万元。2022 年 12 月,公司与两交易对手方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金额为 130.27 万元。澄路建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其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且关
联交易金额达到了临时报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宋立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披
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
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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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
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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