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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14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金田股份、公司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激励计划                         计划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公司为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法律意见书               指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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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3]第 146 号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金田股份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金田股份的股票,
与金田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鉴
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
格,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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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何保证;
     4.金田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金田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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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范云、谭锁奎、宋夏云就《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
告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独
立董事范云、谭锁奎、宋夏云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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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8.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22 年 6 月 17 日,
公司独立董事谭锁奎、吴建依、宋夏云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22 年 6 月 17 日,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本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 年 6 月 9 日,
公司独立董事谭锁奎、吴建依、宋夏云对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 年 6 月 9 日,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
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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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30.00%。

     依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市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 据 《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第 八 章 的 规 定 、 大 华 出 具 的 “ 大 华 审 字
[2023]0014380 号”《审计报告》和“大华内字[2023]000499 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以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达成情况
               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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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达成情况
               限售条件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件。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年度报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告,公司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第二 东的净利润为 420,251,817.07 元,剔除当年股
个 解 除 限 售 期 业 绩 考 核 目 标 为 :( 1 ) 份 支 付 费 用 63,140,917.40 元 的 影 响 后 为
2021-2022 年公司净利润累计达到 11.8 亿元; 483,392,734.47 元,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累
(2)2022 年公司铜及铜产品产量达到 165 计净利润为 1,271,880,829.10 元,满足解除限
万吨,且 2022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2020 年 售条件。
公司净利润。
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内至少满足(1)(2)两
个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其中一个业绩考核目
标,方可解除限售。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
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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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达成情况
               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除 7 名激励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取消激励资格以及 4 名
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            激励对象因调岗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外,
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           剩余 155 名激励对象中,个人层面考评结果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            为 A 等级的共 151 人,考评结果为 B 等级的
除限售的比例:                                    共 4 人,考评结果为 C 等级的共 0 人。
                                                  综上,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评价等级      A         B              C
                                                  6,342,738 股。
   年度综合
                S≥80 80>S≥60      60>S
   考核得分
   个人层面
                 1        0.8             0
   标准系数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155 人,解除限售数量为 6,342,738 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副董事长、董事、副总
  1        楼国君                                      44.0000                 13.2000
                                经理

  2        郑敦敦          董事、副总经理              44.0000                 13.2000

  3        丁星驰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4.0000                 13.2000

  4           邵钢               副总经理              35.0000                 10.5000

  5        傅万成                副总经理              32.0000                 9.6000

  6        徐卫平                  董事                31.0000                 9.3000

  7           梁刚               副总经理              25.5000                 7.6500

  8        王永如                  董事                16.5000                 4.9500

  9        王意杰                副总经理              22.5000                 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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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0                                           1,871.7500           545.9238
                    员(146 人)

                     合计                      2,166.2500           634.273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1.离职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
被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18,000 股。
       2.降级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
作,导致公司安排其调离至公司其他岗位任职,并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但仍
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调岗且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
围,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49,000 股。
       3.个人层面评价等级未达到 A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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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评价等级未达到 A
等级,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43,092
股。
     4.职位变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
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
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
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激励计划 13 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
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12,920 股。
     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 前述 28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3,012 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回购价格调整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派息的,公司将调整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减去每股的派息额。
     依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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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11
元/股,公司 2020 年年度分红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60 元,公司 2021 年年度
分红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00 元,公司 2022 年年度分红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10 元。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 4.8030 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调整为 4.8030 元/股或 4.8030 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回购价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和数量”所述,公司回购 7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61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均为授予价
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据此,公司将以 4.8030 元/股的价格回购 7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 6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以 4.8030 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其余 2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05,012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注销 28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3,012 股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
售、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以及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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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 28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3,012 股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
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
次解除限售以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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